本文转自:重庆晨报
拥有车位产权的业主因为拖欠了车位管理费,就无法出入车库,或者按临停车收费,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女士是九龙坡某小区业主,她购买了小区内的一个车位。2021年8月21日,因为杨女士未交纳当月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按临停标准收取杨某停车费后,才予以放行。随后,双方因收费及车辆出入问题矛盾激化,杨女士未再交纳车位管理费。
后来物业公司以杨女士没有交纳车位管理费为由,要求按临停标准收费,杨女士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车位产权人,物业公司采用临停收费标准收取她的停车费,或者不让她的车辆正常出入,都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业主杨某的侵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物管公司不得限制杨某自由进出车库,并且返还业主杨某的临停车费。
法官表示,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就是要厘清权利的边界,彰显《民法典》的法治精神,为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划出红线,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据第1眼-重庆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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