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荣县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为增加自己在某银行的对公账户流水,应他人要求提供该对公账户用于接收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资金。2021年11月13日,杨某在某银行的对公账户当日入账流水达82万余元,其中公民鲁某、郭某、郭某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9.8万余元通过上述银行卡转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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